首  页
分标委简介
标准法规
标准化知识
论  坛
联系我们
分标委简介
章程
组织结构
委员名单
秘书处简介
秘书处细则
工作组简介
工作组成员名单
通讯会员简介
通讯会员成员名单
资源下载
意见征集草案
最新颁布
工作简报
会议纪要
政策法规
标准规范
表格下载
章程
 

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食品追溯技术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更好的开展食品追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食品追溯领域专家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特成立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追溯技术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在食品追溯技术领域内,从事食品追溯技术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食品追溯技术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国内外食品追溯领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有关食品追溯技术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食品追溯技术标准体系表。提出食品追溯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化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工作;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担负本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食品追溯技术标准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2人担任技术顾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在职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知识领域较宽、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各项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由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分发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讨论。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委员应积极承担并认真努力完成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委托的各项标准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配合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各项规定,积极宣传和自觉贯彻标准,维护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食品追溯技术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条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不参加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组织的活动,不履行投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需增补的技术委员,由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三次不参加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通讯委员者,经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其通讯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在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设秘书处。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管理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组成,应选择热爱食品追溯技术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的人员担任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临时性的工作组负责具体标准的制、修订及研究等工作。工作组的各项工作由秘书处安排并由秘书处直接管理。工作组应保持与秘书处经常联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研究等工作时应接受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之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附件),报秘书处分送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有关委员、通讯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返回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查,也可采应用函审形式。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按弃权计票。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送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秘书处复核后,送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报批稿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的年会。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审议经费使用情况、安排下年度计划及商讨其它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应每年向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经费;
(二)有关单位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二)向委员和通讯成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
(三)培训委员及培养本专业标准化人才;
(四)秘书处的日常办公;
(五)条件许可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或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的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在国内代号为 SAC/TCXXX/SCXX。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委会食品追溯技术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6-6号 联系电话:0531-82679328 传真:0531-82679329 邮编:250014